上海市质监局7日发布本市出产和流通领域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成果,20批次产品经抽检悉数合格。但一起发布的另一项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危险监测成果却显现,不少产品尽管国家强制性规范合格,但在国家未作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面积、动力功率等级等环节上却显露“马脚”,有使用规范缝隙,夸张产品成效之嫌。
经检测,20批次样品有7批次就没有标称适用面积,还有9批次样品尽管标称了适用面积,但实测值却远不及标称的作用。其间,姑苏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 “YADU (亚都)”空气净化器(规格型号:KJG200AS,出产批号:2012.5/SYJB06764)、飞利浦(良久)投资有限公司出产的“PHILIPS”空气净化器(规格型号:AC4025,出产批号:2013.3.7/50)、上海华明高技能(集团)有限公司出产的“康锐”空气净化器 (规格型号:KR-100,出产批号:2012.12/10)、深圳市康弘环保技能有限公司出产的“Heathlead”空气净化器(规格型号:EPI211-2B,出产批号:HLD120500399)、深圳市康弘环保技能有限公司出产的“BODNER&MANN”空气净化器 (规格型号:EPI232-2,出产批号:2010.3.6)等5批次空气净化器的实测使用面积是标称值的一半乃至一半都不到。 (记者 陈玺撼)